上櫃興櫃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傳送相關事宜

2006 / 06 / 05


為督促上櫃興櫃公司能確實依照「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」規定,即時將議事手冊相關內容之電子檔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,以供投資人參閱,櫃買中心業配合修訂「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」第3條及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」第27條之條文,要求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前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,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、委託書用紙,有關承認案、討論案、選任或解任董事、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,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,並於股東會開會10日前,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。未依規定輸入者,將處以一萬元之違約金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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